建筑無障礙扶手設計規范
城市道路與建筑物無障礙扶手設計規范
為規范建設無障礙扶手設施,國家建設部下發了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扶手設計規范》,其中有24條為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條文,于2001年8月21日起開始執行:
1.人行道路的無障礙扶手設施與設計要求規定
緣石坡道--人行道在交叉路口、街坊路口、單位出口、廣場入口、人行橫道及橋梁、隧道、立體交叉口等路口應設該坡道。緣石坡道下口高出車行道地面不得大于2cm。
坡道與梯道—城市主要道路、建筑物和居住區的人行天橋和人行地道,應設輪椅坡道和安全梯道;在坡道和梯道兩側應設扶手。城市中心地區可設垂直升降梯取代輪椅坡道。
盲道—城市中心區道路、廣場、步行街、商業街、橋梁、隧道、立體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應設盲道;人行天橋、人行地道、人行橫道及主要公交車站應設提示盲道。
人行橫道—人行橫道的安全島應能使輪椅通行;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橫道宜設過街音響信號。
標志—在城市廣場、步行街、商業街、人行天橋、人行地道等無障礙扶手設施的位置,應設國際通用無障礙扶手標志。
2.單面坡緣石坡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
單面坡緣石坡道可采用方形、長方形或扇形、方形、長方形單面坡緣石坡道應與人行道的寬度相對應。扇形單面坡緣石坡道下口寬度不應小于1.5M。設在道路轉角處單面坡緣石坡道上口寬度不應小于2.00M。單面坡緣石坡道的坡度不應大于1:20。
3.盲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
人行道設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,應方便視殘者安全行走和順利到達無障礙扶手設施位置。
指引殘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應為條形的行進盲道;在行進盲道的起點、終點及拐彎處應設圓點形的提示盲道。行進盲道和提示盲道的寬度宜為0.3—0.6m。
盲道表面觸感部分以下的厚度應與人行道磚一致。盲道觸感條面寬0.25mm、高度5mm。
盲道應連續,中途不得有電線桿、拉線、樹木等障礙物。盲道距障礙物宜為0.25—0.5m。
盲道應避開井蓋鋪設;盲道的顏色宜為中黃色。
4.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區的公交車站,應設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。提示盲道的長度宜為4—6米。
5.人行天橋下面的三角空間區,在2M高度以下應安裝防護柵欄,并應在結構邊緣外設寬0.30m—0.60m提示盲道。
6.辦公、科研建筑進行無障礙扶手設計的范圍應符合以下規定
各級政府辦公、各級司法部門、企、事業辦公、各類科研、其他招商、辦公、社區服務等建筑,必須在以下部位設計無障礙扶手設施:基地(人行通路、停車車位)、建筑入口、入口平臺及門、水平與垂直交通、接待用房(一般接待室、貴賓接待室)、公共用房(會議室、報告廳、審判廳等)、公共廁所、服務臺、公共電話、飲水器等相應設施。
無障礙扶手目前在出現的地方越來越多,但是扶手安裝的位置也是具有一定的根據的,對于辦公與科研的建筑使用到扶手的地方,主要有以下幾點:
1.建筑基地(人行通路、停車車位)
2.建筑人口及門
3.水平(通道)與垂宜交通(樓梯)
4.接待用房(一般接待室、貴賓接待室)
5.公共用房〔會議室、報告廳、審判廳等)
6.公共日所(縣級及縣級以上政府機關與司法部門,必須設無障礙所)